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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斤肉上桌只剩1斤多店家称是正常现象******

  □ 本报记者 张守坤

  “我们点了3斤肉 ,结果菜端上桌之后重量只有1斤多 。从店员到厨师再到老板都说菜品缩水 是正常现象。”

  在天津工作的张文(化名)不久前和几位朋友一起来到一家铁锅炖吃饭 。店内富有东北特色 的装修和座无虚席 的大厅让张文对菜品充满期待,但等到菜上了桌,张文感觉到不对。

  张文告诉《法治日报》记者 ,他们点的3斤肉包括1斤鸡肉 、2斤鹅肉 ,服务员把菜倒进锅里后,分量一眼看上去就不对,而且只能看到鸡头和鸡爪 。“我们刚开始以为是饭店少上了鹅肉 ,便叫来服务员询问情况。服务员表示菜品已经上全了 ,还找来了厨师,厨师说这些肉都 是他刚刚炒过 的,鹅肉鸡肉都在不会有错。”

  最后 ,饭店老板也来了,坚持说菜品没有任何问题 :“我们的肉分量都是足 的 ,只 是生肉变成熟肉 的过程中会缩水 ,1斤生肉制成菜品可能在6两左右 ,这都很正常 ,不信 的话可以去后厨看 。”但当张文真准备去看时 ,老板却又借故离开,摆摆手说“店里生意忙,不要再闹了” ,还说多送他们一份花卷和贴饼 。

  “这样看来 ,3斤肉熟了后可能只剩一半 ,缩水多少全由老板说了算 ,根本不公平 。”张文说,除了肉量少 ,肉 的“内容”也让他们感到不满。“锅里鸡脖鸡头鸡屁股都有 ,还有全 是白膘 的带皮鹅肉,真正能吃 的没多少。”

  缺斤短两 、菜品缩水、以次充好、掺杂水分……张文就餐时遇到 的糟心情况并非个例 。北京市民孙洋(化名)不久前来到一家蒸汽石锅鱼店就餐 ,在选鱼时 ,老板不仅将桶和里面 的水一起称重,结账时本来3斤多 的鱼,却按4斤计算收费。

  近日 ,海南省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布多批旅游市场整治典型案例 ,就有商家擅自偷换消费者提供用于海鲜加工的活鱼 、在销售皮皮虾的过程中存在掺杂水分、缺斤短两等情况 。

 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向记者介绍,类似这种“缩水”的缺斤短两行为 ,是餐饮界不够诚信守法商家 的借口 。不只是肉 ,很多食材煮熟后都会严重缩水 ,餐饮机构作为专业一方,生熟关系应当提前进行说明,或者在菜单上标明 ,顾客要求对菜品进行查看,称量时也应配合,充分保障消费者 的知情权和选择权。

  陈音江举例说,假如消费者要了一份炒鸡 ,结果全是或者大部分是鸡头鸡脚这样的边角料 ,明显不符合一般人 的消费习惯 ,属于以次充好,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。

 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、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兼副秘书长朱晓娟认为 ,就餐中 的消费者权益保障问题是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,各方应共同打造和维护安全、合理、公平的就餐质量 、环境与秩序。

  朱晓娟建议,商家要树立长线思维 ,诚实守信,应该依照餐饮行业惯例对就餐食材 的计量方式等进行明示告知。对于行业协会而言 ,应该针对餐饮消费中反映的普遍问题进行针对性行业指引 ,出台自律管理细则 ,引导餐饮行业建立并执行合理 的行业惯例,要求餐饮企业对事关消费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事项进行必要的解释与说明,做到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 ,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引领作用 。

  北京瀛和(三亚)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张华认为 ,监管部门除了关注餐饮经营企业的许可 、卫生条件等硬件外 ,对于餐饮消费中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应进行主动监管,采取抽查、约谈等方式进行事前事中的防范与规制 ,对于有关投诉,要及时回应与处置。

  在江苏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理事长 、江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杜乐其看来,有关部门应加大信息化管理力度,比如某餐厅出现欺诈行为,就要第一时间将此餐厅的信用记录发布在官方网站或者公众号 。同时监管部门可以加强对投诉的途径和方法的宣传力度,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。

  “还应规范餐厅菜单和发票 的设计,实现信息对称。菜单、发票的设计要规范、全面,比如注明菜肴 的名称、分量 、价格以及原料的规格;在客人结账时提供规范 的发票,发票上有菜肴名称 、单位 、单价以及总价 ,这样如果消费者遭遇欺诈,发票就会成为一个有力 的证据。只有充分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 的信息对称,才能最大限度地防止消费者被欺诈。”杜乐其说 。

你 的隐私,大数据怎知道******

  作者:杨义先、钮心忻(均为北京邮电大学教授)

  在网络上,每个人都会或多或少 ,或主动或被动地泄露某些碎片信息。这些信息被大数据挖掘,就存在隐私泄露的风险,引发信息安全问题 。面对汹涌而来 的5G时代,大众对自己 的隐私保护感到越来越迷茫 ,甚至有点不知所措。那么,你的隐私,大数据 是怎么知道 的呢 ?大家又该如何自我保护呢?

  1.“已知 、未知”大数据都知道

  大数据时代,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安徒生童话中那个“穿新衣” 的皇帝。在大数据面前 ,你说过什么话,它知道;你做过什么事 ,它知道 ;你有什么爱好 ,它知道 ;你生过什么病 ,它知道 ;你家住哪里 ,它知道 ;你 的亲朋好友都有谁 ,它也知道……总之,你自己知道的 ,它几乎都知道 ,或者说它都能够知道,至少可以说,它迟早会知道!

  甚至 ,连你自己都不知道的事情,大数据也可能知道。例如,它能够发现你 的许多潜意识习惯 :集体照相时你喜欢站哪里呀 ,跨门槛时喜欢先迈左脚还 是右脚呀,你喜欢与什么样的人打交道呀,你 的性格特点都有什么呀,哪位朋友与你 的观点不相同呀……

  再进一步说,今后将要发生的事情 ,大数据还 是有可能知道。例如,根据你“饮食多、运动少”等信息 ,它就能够推测出 ,你可能会“三高” 。当你与许多人都在独立地购买感冒药时 ,大数据就知道:流感即将暴发了!其实 ,大数据已经成功地预测了包括世界杯比赛结果 、股票 的波动 、物价趋势 、用户行为 、交通情况等 。

  当然,这里的“你”并非仅仅指“你个人” ,包括但不限于 ,你的家庭 ,你 的单位,你的民族 ,甚至你 的国家等。至于这些你知道 的 、不知道的或今后才知道 的隐私信息 ,将会把你塑造成什么 , 是英雄还 是狗熊?这却难以预知 。

  2.数据挖掘就像“垃圾处理”

  什么 是大数据 ?形象地说 ,所谓大数据,就 是由许多千奇百怪的数据,杂乱无章地堆积在一起 。例如 ,你在网上说的话、发 的微信 、收发 的电子邮件等,都 是大数据的组成部分。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被采集 的众多信息,例如被马路摄像头获取 的视频 、手机定位系统留下 的路线图 、驾车 的导航信号等被动信息,也都 是大数据的组成部分 。还有,各种传感器设备自动采集 的有关温度 、湿度 、速度等万物信息 ,仍然 是大数据 的组成部分 。总之 ,每个人 、每种通信和控制类设备 ,无论它是软件还是硬件 ,其实都 是大数据之源 。

  大数据利用了一种名叫“大数据挖掘”的技术 ,采用诸如神经网络、遗传算法 、决策树 、粗糙集、覆盖正例排斥反例、统计分析 、模糊集等方法挖掘信息 。大数据挖掘的过程 ,可以分为数据收集、数据集成 、数据规约 、数据清理 、数据变换、挖掘分析、模式评估、知识表示等八大步骤。

  不过 ,这些听起来高大上 的大数据产业,几乎等同于垃圾处理和废品回收。

  这并不是在开玩笑 。废品收购和垃圾收集,可算作“数据收集”;将废品和垃圾送往集中处理场所,可算作“数据集成”;将废品和垃圾初步分类,可算作“数据规约” ;将废品和垃圾适当清洁和整理 ,可算作“数据清理” ;将破沙发拆成木、铁、布等原料,可算作“数据变换” ;认真分析如何将这些原料卖个好价钱,可算作“数据分析”;不断总结经验 ,选择并固定上下游卖家和买家,可算作“模式评估”;最后,把这些技巧整理成口诀 ,可算作“知识表示” 。

  再看原料结构 。大数据具有异构特性,就像垃圾一样千奇百怪。如果非要在垃圾和大数据之间找出本质差别 的话,那就在于垃圾 是有实体的,再利用 的次数有限 ;而大数据是虚拟 的,可以反复处理 ,反复利用。例如,大数据专家能将数据(废品)中挖掘出的旅客出行规律交给航空公司,将某群体的消费习惯卖给百货商店等。总之 ,大数据专家完全可以“一菜多吃” ,反复利用,而且时间越久,价值越大。换句话说 ,大数据是很值钱 的“垃圾”。

  3.大数据挖掘永远没有尽头

  大数据挖掘 ,虽然能从正面创造价值 ,但 是也有其负面影响,即存在泄露隐私 的风险 。隐私 是如何被泄露 的呢 ?这其实很简单 ,我们先来分解一下“人肉搜索” 是如何侵犯隐私 的吧 !

  一大群网友 ,出于某种目 的 ,利用自己 的一切资源渠道,尽可能多地收集当事人或物 的所有信息;然后 ,将这些信息按照自己 的目的提炼成新信息 ,反馈到网上与别人分享 。这就完成了第一次“人肉迭代”。

  接着,大家又在第一次人肉迭代的基础上,互相取经,再接再厉 ,交叉重复进行信息的收集 、加工 、整理等工作,于 是,便诞生了第二次“人肉迭代” 。如此循环往复 ,经过多次不懈迭代后 ,当事人或物 的画像就跃然纸上了 。如果构成“满意画像”的素材确实已经证实 ,至少主体 是事实 ,“人肉搜索”就成功了。

  几乎可以断定,只要参与“人肉搜索”的网友足够多 ,时间足够长,大家的毅力足够强 ,那么任何人都可能无处遁形 。

  其实 ,所谓的大数据挖掘,在某种意义上说 ,就是由机器自动完成 的特殊“人肉搜索”而已。只不过 ,这种搜索的目 的,不再限于抹黑或颂扬某人,而 是有更加广泛 的目的,例如 ,为商品销售者寻找最佳买家、为某类数据寻找规律 、为某些事物之间寻找关联等。总之,只要目的明确 ,那么 ,大数据挖掘就会有用武之地。

  如果将“人肉搜索”与大数据挖掘相比 ,网友被电脑所替代;网友们收集的信息,被数据库中的海量异构数据所替代;网友寻找各种人物关联 的技巧,被相应的智能算法替代 ;网友们相互借鉴、彼此启发 的做法 ,被各种同步运算所替代 。

  各次迭代过程仍然照例进行,只不过机器 的迭代次数更多 ,速度更快,每次迭代其实就是机器 的一次“学习”过程 。网友们的最终“满意画像” ,被暂时 的挖掘结果所替代。之所以说 是暂时 ,那 是因为对大数据挖掘来说,永远没有尽头 ,结果会越来越精准,智慧程度会越来越高 ,用户只需根据自己 的标准 ,随时选择满意的结果就行了 。

  当然 ,除了相似性外,“人肉搜索”与“大数据挖掘”肯定也有许多重大的区别 。例如 ,机器不会累 ,它们收集 的数据会更多 、更快 ,数据 的渠道来源会更广泛 。总之 ,网友 的“人肉搜索” ,最终将输给机器的“大数据挖掘” 。

  4.隐私保护与数据挖掘“危”“机”并存

  必须承认,就当前 的现实情况来说 ,大数据隐私挖掘 的“杀伤力”,已经远远超过了大数据隐私保护的能力;换句话说,在大数据挖掘面前 ,当前人类有点不知所措 。这确实是一种意外。自互联网诞生以后 ,在过去几十年 ,人们都不遗余力地将碎片信息永远留在网上。其中的每个碎片虽然都完全无害 ,可谁也不曾意识到 ,至少没有刻意去关注 ,当众多无害碎片融合起来,竟然后患无穷!

  不过 ,大家也没必要过于担心。在人类历史上 ,类似的被动局面已经出现过不止一次了。从以往 的经验来看,隐私保护与数据挖掘之间总是像“走马灯”一样轮换 的——人类通过对隐私的“挖掘” ,获得空前好处,产生了更多需要保护的“隐私”,于是 ,不得不再回过头来 ,认真研究如何保护这些隐私 。当隐私积累得越来越多时 ,“挖掘”它们就会变得越来越有利可图,于是 ,新一轮的“挖掘”又开始了。历史地来看 ,人类在自身隐私保护方面 ,整体处于优势地位 ,在网络大数据挖掘之前 ,“隐私泄露”并不是一个突出 的问题 。

  但是,现在人类需要面对一个棘手 的问题——对过去遗留在网上 的海量碎片信息 ,如何进行隐私保护呢?单靠技术,显然不行 ,甚至还会越“保护” ,就越“泄露隐私” 。

  因此 ,必须多管齐下。例如从法律上 ,禁止以“人肉搜索”为目 的 的大数据挖掘行为 ;从管理角度 ,发现恶意的大数据搜索行为,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控。另外 ,在必要 的时候 ,还需要重塑“隐私”概念,毕竟“隐私”本身就是一个与时间、地点 、民族 、文化等有关的约定俗成的概念。

  对于个人的网络行为而言,在大数据时代 ,应该如何保护隐私呢?或者说 ,至少不要把过多包含个人隐私的碎片信息遗留在网上呢 ?答案只有两个字 :匿名 !只要做好匿名工作,就能在一定程度上,保护好隐私了。也就 是说,在大数据技术出现之前 ,隐私就 是把“私”藏起来 ,个人身份可公开,而大数据时代,隐私保护则 是把“私”公开(实际上 是没法不公开),而把个人身份隐藏起来 ,即匿名。

  《光明日报》( 2023年01月12日 16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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